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股款 |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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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和 費 用 |
對內 |
有責任人: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確定責任范圍。 |
無責任人:如果部分發起人承擔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應當判令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比例,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沒有約定出資比例,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約定→出資比例→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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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 |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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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賠償 |
①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提點】該知識點具有一定的可考性,但是理解難度不大,希望考生可以花些時間進行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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