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申請
類型 |
申請者 |
直接重整 |
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債權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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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重整 |
債務人: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
10%出資人: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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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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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申請 |
聽證: ①債權人對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請,上市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 ②債權人、上市公司、出資人分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和重整申請 |
(二)重整期間
事項 |
內容 |
重整期間 |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 |
效力 |
(1)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
(2)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可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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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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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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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提點】該知識點肯定是重點,部分學員是非專業的,可能并沒有學習透徹,但是沒有關系,利用總結加以記憶,同樣能夠應付考試,想要領會到內在意義怕是要在以后的工作經驗中積累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