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損失的計量★★★
總 原 則 |
持有至到期投資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在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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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率 的 確 定 |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并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
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 |
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采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
即使合同條款因債務方或金融資產發行方由于發生財務困難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確認減值損失時,仍用條款修改前所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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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減值 |
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 |
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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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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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值 轉 回 |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沖減資產減值損失)。 |
【提示】★★★ 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
外幣 金融 資產 減值 |
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合成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于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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