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合伙企業的清算★★
事項 |
內容 |
清算人 |
自行清算:①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②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強行清算: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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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 |
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
清算順序 |
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
注銷登記 |
清算結束,清算人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