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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保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第三人”被稱為保證人;“債權人”既是主合同的債權人,也是保證合同的債權人。
【注意】保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一)保證合同
1.保證合同的當事人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協議。所以,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而不是保證人與債務人。
2.保證合同的特征
(1)單務合同
在保證合同中,只有保證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2)無償合同
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保證債務,債權人對此不提供相應對價。
【注意】實踐中,債務人為了讓保證人能夠為其提供保證,往往會支付保證人一定金錢,但該金錢不影響保證合同無償性的特征,因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和債權人。
(3)諾成合同
保證人和債權人只要協商一致,保證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另行交付標的物。
(4)從合同
基于主從關系,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無效,主合同并不必然無效。
(5)要式合同
保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3.保證合同的形式
(1)獨立合同
在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主合同之外,保證人與債權人單獨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保證條款
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在合同中列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債務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3)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4)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出具的擔保書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注意】當事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當事人承擔保證責任。
【多選題】甲向乙借款5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分別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們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 )構成保證。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據上簽署“保證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據稱“如甲到期不向乙還款,本人愿代還3萬元”
C.戊向乙出具字據稱“如甲到期不向乙還款,由本人負責”
D.己向乙出具字據稱“如甲到期不向乙還款,由本人以某處私房抵債”
【答案】ABC
【解析】選項D是抵押而不是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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