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排三方會談
? 前提:后任發現前任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且認為有必要進行會談
? 目的:以便前、后任針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審計準則作出妥善處理
? 參與者:被審計單位、前任、后任
? 會談內容:前任就任何在已審計財務報表報出后發現的、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影響的信息進行溝通
? 無法參加三方會談的處理(后任考慮事項)
出現無法參加三方會談的情況,后任需要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或解除約定,此時需要考慮:
(1)此情況對當前審計業務的潛在影響,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2)是否退出當前審計業務,或考慮向其法律顧問咨詢
【注意】
作出上述考慮事項的前提:
? 被審單位拒絕告知前任
? 前任拒絕參加三方會談
? 后任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此項為會談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