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評協〔2024〕4號
各資產評估機構: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經北京資產評估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
2024年1月3日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北京評協)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升執業會員的專業素質、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確保執業質量和社會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北京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地區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地區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執業會員(以下簡稱執業會員)。
第三條 執業會員享有繼續教育的權利和履行繼續教育的義務。執業會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接受繼續教育。
第四條 執業會員繼續教育應當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以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突出針對性和前瞻性的原則。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保障本機構執業會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北京評協負責北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制定北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并組織北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年度計劃;
(三)組織編寫北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培訓教材;
(四)組織北京地區執業會員參加中評協或中評協委托的繼續教育培訓;
(五)審核認定北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資格,并報中評協備案;
(六)制定北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管理辦法,指導、評價北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工作。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負責組織和督促本機構執業會員接受繼續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具備下列條件,可在每年度的4月30日前向北京評協申請內部培訓資格:
(一)至少擁有30名執業會員;
(二)年評估業務收入至少1000萬元;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培訓制度和科學的培訓計劃;
(四)能夠提供承擔培訓任務的師資、場地和設備;
(五)符合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北京評協、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聘請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高、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良好的專家學者,承擔執業會員繼續教育任務,建設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形式與學時要求
第九條 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評估師為市場主體的各類資產價值及相關事項,提供測算、鑒證、評價、調查和管理咨詢等各種服務應當掌握的理論、技術和方法等專業知識,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職業規范等。
第十條 執業會員可以參加下列形式的繼續教育:
(一)參加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舉辦的培訓班、研修班、專業論壇、學術報告會或專題講座等;
(二)經北京評協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的內部培訓;
(三)中評協或北京評協提供的遠程教育和網絡培訓;
(四)經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認可的其他培訓形式。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視為執業會員接受繼續教育:
(一)擔任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舉辦或委托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或研修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專題講座演講人;
(二)參加中評協或北京評協組織的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專案調查、專家論證及執業責任鑒定;
(三)參加資產評估準則制定;
(四)參加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或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編寫;
(五)承擔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認可的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開出版或發表評估專業著作或專業論文;
(七)參加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認可的國內外評估機構的培訓;
(八)參加在職資產評估專業學位教育;
(九)經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執業會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60個學時。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僅在當年有效。
第十三條 執業會員參加第十條所列形式的繼續教育,至少45分鐘為一個學時,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未按照本辦法完成繼續教育的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北京評協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確認后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連續半年以上(含半年)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北京評協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確認與考核
第十五條 北京評協負責確認和登記北京地區執業會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時,并考核其完成情況。
第十六條 本制度第十一條所列形式的繼續教育按下列標準確認學時:
(一)擔任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專題講座演講人,按照實際授課、演講時間的4倍確認學時;
(二)參加執業質量檢查、專案調查、專家論證及執業責任鑒定工作,每天確認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40個學時;
(三)參加資產評估準則制定,項目組長每項確認30個學時,項目組成員每項確認20個學時;
(四)參加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或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編寫,每萬字確認5個學時;
(五)承擔研究課題并取得研究成果,每項確認20個學時;
(六)公開出版評估專業著作,獨著每項確認40個學時,合著第一作者每項確認30個學時,其他作者每項確認20個學時;
(七)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評估專業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確認15個學時,其他作者每項確認10個學時;
(八)參加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認可的國內外評估機構的培訓,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九)參加在職資產評估專業學位教育,當年可確認30個學時。
第十七條 執業會員參加中評協或北京評協舉辦的培訓班、研修班、專業論壇、學術會議、學術訪問或專題講座,繼續教育學時由舉辦方確認。
執業會員參加本制度第十一條所列繼續教育,應當填寫繼續教育學時確認申請表(附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評協確認。
執業會員參加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舉辦的內部培訓,由北京評協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考核驗收后,確認其繼續教育學時。
分支機構執業會員接受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京外資產評估機構總部內部培訓并申請確認學時的,由總部所在地地方協會開具培訓證明,北京評協確認并記錄所取得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八條 北京評協對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實行考核、考試制度。執業會員在學習期間違反繼續教育培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考核、考試不合格者,不計算繼續教育學時,同時將培訓結果通報所在資產評估機構。
第十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評協不予確認繼續教育學時:
(一)被取消內部培訓資格的評估機構,當年開展的內部培訓;
(二)分支機構未獲批內部培訓資格,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培訓;
(三)執業會員參加培訓的繼續教育形式或內容未被北京評協認定的。
第二十條 執業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的;
(二)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三)嚴重違反繼續教育培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時,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執業會員,由北京評協限期進行強制培訓,對于拒不接受強制培訓或強制培訓不合格的執業會員,不予通過年檢。
第二十二條 北京評協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能持續具備內部培訓資格條件或不能保證培訓質量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取消其內部培訓資格。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會員應將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至少保留三年,并在北京評協檢查或抽查時予以提供。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4日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京會協﹝2009﹞003號)同時廢止。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附表1.0.docx